几位朋友,首先我们有一个大的前提,我们都爱棋,所以聚到一起来了,这是缘.至于发生了对棋规认识的争论,就好象一家人吃饭也会评论菜咸了淡了一样,在和谐的气氛中,不影响什么.至少我有这样的出发点.所以就棋论理.不是为了争强好胜. 我说棋规有不够完善的地方,也没有错.大家平心静气的想一想.本例中红车对黑车的行动,按照杀的定义来衡量,(28.2杀-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,将死对方者,称为杀着,简称杀),若黑不避让,是不是就杀死了黑棋.若红方说我没有企图杀死对方,我是将车送它吃.这怎么能够单凭说呢?客观上红已经符合杀的性质.黑不避让,红就实现了"在下一着照将将死对方"的事实.所以红有杀的性质.红方的这一性质会不会因为对象不同而改变呢?棋规好象并没有另外规定,换句话说,本例中如果红方面对的不是黑车,而是其他子(比如黑马),那么大家肯定会认定红车具有杀的性质,而现在是黑车,车确具有反吃的功能,于是你们强调相同子力的献,就不算杀,这在棋规中并没有相应的依据。那么相同子力的献在同时符合杀的性质时怎么办?用棋规的哪一条来对应?我认为用27.4来对应,你们不同意,那总得有一条对应. 不仅如此,按照捉的定义(28.3捉—-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,称为捉。),本例中红车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吃掉黑车这个无根子(具有这样的功能,至于黑避不避让又是另外一回事),红车对黑车就具有捉的性质。捉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被捉的子与去捉子的子之间的子力价值界线。价值高的子(比如车)捉价值低的子(比如炮)是捉,价值低的子(比如马)捉价值高的子(比如车)也是捉,价值一样的子(比如车)之间仍然是捉。只要具备下一着吃掉对方的功能都算捉。至于被捉的子有没有反吃的功能,棋规中没有规定。倒是有这样一条规定——棋例细则第5:"凡捉子兼具兑、献、送吃,也按捉处理。"这样分析本例中红车对黑车还是捉。如果本例中红车面对的是马,大家肯定认定红是捉,但现在是黑车,难道就不同吗?不,捉的定义只明确了捉子的子的性质,没有明确被捉子是否因为有反吃的功能而改变。相反,只要具有捉的性质,即使是(捉子的子)送吃,捉子的定性也不会改变。 当然,红车也符合献的定义,这我一直都承认。综上所述,红车具有多种性质,应从重定性。 如果大家认为我说得没有道理,我只能认为棋规对此不完善,或者我的表达不能使大家明白,或者根本就是我错了。不过总得有以理服人的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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