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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车退一 车6退1 前车进一 车6进1 棋例裁决:二杀对二闲,红方须变着,不变判负。 二、问题的思考 由上述裁决的棋例中可以引伸出如下结论:在对走子同时兼具多种作用时,判定“闲”与“打”的依据,是看对方接受“献”或“兑”的子能不能离线,黑方(这里是黑车)能离线的,则判红方为“闲”,
与红方同时兼有“打”无关(此时不执行27.4款)。黑方不能离线的,则判红方为“打”,与红方同时兼有“打”有关(此时执行27.4款)。
由上述裁决,引发了我的一些想法,不吐不快。 我不怀疑上述的裁决有什么不妥。只是觉得《99规则》棋例总纲中对“献”和“捉”的定义还缺少点什么,对执行27.4条款的把握尺度上还不够明确。 上述图1和图2的棋例中,红车邀“兑”同时兼有“捉”和“杀”的性质,这是显而易见的。此时执不执行27.4款的“从重称呼和裁处”原则,却要看对方的脸色行事(看对方之子能不能离线)。而27.4款中并没有“当出现一方有“献”或“兑”兼“捉”和“杀”的情形时,要视对方的同兵种子能否离线的情形而定。”的规定。 按照一般原则来说,27.4款是涵盖第28条下的所有走子行为的。但上述棋例的裁决却对红方“兑”
或“献”的走子行为有例外。 三、问题的解决 为了便于对此类棋例的裁决,我建议对《99规则》的棋例总纲作适当补充: 或是在27.4款中增加“当出现一方有“献”或“兑”兼“捉”和“杀”的情形时,要视对方的同兵种子能否离线的情形而定。”的规定。 或者就直接明确:同兵种子的相互之间的叫吃,在无限制条件(对方接受“献”或“兑”后,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)时,定作“闲”而不叫“打”。 即:无限制的同兵种子相互间叫吃,判为“闲”,而不判为“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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