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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红先和排局标准答案选择的有关问题探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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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1-17 19:06:0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红先和排局标准答案选择的有关问题探讨   红先和排局与红先胜排局因其排局类型不同,标准答案的选择在某些方面也有所不同。   本文就红先和排局标准答案选择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探索,以期抛砖引玉。   一、关于红先和排局主变的确定   红先和排局,因为结论是和局,凡是排局中某些变例双方正确应对的结果成为和局,其着法都是正变。因而,正变可能有多个。简而言之,成和即正变.正变能否都作为主变呢,回答是否定的。   成和的正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:   1、一方可利用棋规简单成和。   有很多红先和的排局,在开始中间和结尾各阶段,优势方可以利用“一将一闲”或“长打对长打”等规则,简单成和,但可变着。而劣势方无法变着,变则负。这时的和局可以说只是一种成和变例,不能作为主变的。理由很简单,为了展示排局的精彩变化,优势方可变理应变着,不变作和是允许的,但作为征答排局的答案,优势方以简单的利用棋规的方法求和是不能作为答案主变的。结论是:优势方在可变时,应按该方可变的双方正确应对结果成和的变着为主变。也就是说,只有完全展示了棋局精彩变化的全部着法,才是主变。   2、一方的变例有多种选择,每种选择都有不同的变化,有的变化非常精彩,有的则较平和,结果都成和。也就是“条条大道通罗马”。   对于这种情况,也要区别变例的重要性。有些变例是风平浪静的成和,有些是经过双方紧张搏杀,攻防多次互相转换,结果成和。也就是说,变例有重要变例与次要变例之分,只有重要变例才能作为主变。从这个角度说,重要变例也可能有多个,即主变不是唯一的,可以是多个。这一条要求就与红先胜排局的要求不一样了。   3、当出现多种主变时,也有积极求变成和与消极防守成和之区别。   当一方棋力尚有进攻能力,应选择积极进取攻守结合的成和变例为主变,虽然也有稳守成和的正着,但这单纯防守求和的着法只能算是一种正确主变,在有积极进取攻守结合成和变例的情况下,要以后者为最重要之主变,这也是象棋排局的精髓----精彩性的体现和要求。   4、在有多种防守成和的主变时,应以含有巧胜机会的主变(如有单双步的关系或有诱着存在的着法)为最重要之主变,这也是为了体现精彩性这一基本要求。   总之,红先和排局的主变,以正确着法的复杂性精彩性为选择依据,而着法的长短只能作为参考因素,不作为主要依据来考虑。这一条与红先胜排局答案标准就不一样。   二、关于变例(注解)的要求   红先和排局的变例,有些是劣变,有些是正变,劣变或正变又有重要的或次要的之分。因为是和局,对注解的要求是:红黑双方的所有有意义的变例,都必须详细列出(有个惯例:简单的三回合以内即有结论的着法可以省略)。还有,前面已有的变例,后面出现时可以省略。 一方出现劣变,从道理上讲,另一方可只列出正解(劣变方须列出全部有意义的变化),以证明此变为劣变即可。但当一方是带诱着的劣变时,则还应注明另一方如不识骗着,误入圈套的变化,以展示棋局变化的精彩性。如未列明,可能被视为小缺点(虽然已有正解,说明征答者已排除了其他变化)。这是排局征答的一个额外约束,也是排局征答所特有的。因为排局的精髓就在于它的精彩性,没有精彩变化就可能无法吸引人(这一条,与我以前的观点稍有不同)。即:带有诱着的劣变应注明。   某一注解的结论为和的变例,其中红黑双方的有意义的变化,都要详细列出,以证明该变例为和局。   因为红先和排局不以着法步数为主要依据,允许出现重复着法。当在重复着法中有重要变例(包括劣变)的,则应把重复着法纳入主变,并注明其中的变例,以体现棋局的精彩性。   总之,红先和排局的注解要求是:红黑双方的所有有意义的变例都应列出。这又与红先胜排局的要求不一样。   三、关于排局征答中的操作方法   排局征答,因为要有名次高低,只能用评分的方法。这里,公正合理是前提,评分尺度的掌握则成为关键。   红先和排局的主变可能有多个,答对全部主变的理应入围,答对其中几个主变的也可以录作候补,主变都没答对的则无法入围或要扣大分。这是一般要求。   对变例的扣分。变例有重要的与次要的之分,扣分也要有区别。大错多扣分,小错少扣分。对复杂变例,其中又有分支变化的,也要注解清楚。这里对注解的要求同本文第二条,没有注解的也要被扣分。   举办排局征答活动,拟成的排局大都是个人行为,难免会有差错。为避免出现可能的错误,建议将答案草稿在截止日后先行公布,供大家讨论,在吸取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后,再修正标准答案,然后根据标准答案进行评分扣分,最后再定出名次。这样可少出错误。      粗浅看法,望各位指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4年01月 蛟川鱼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1-17 20:33:23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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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3-1 20:26:00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子为回复帖子-->蛟川鱼添加 小车马提的问题是值得探讨, 一.关于"简单的三回合以内即有结论的着法可以省略"这句话有三层意思 1.简单的----可以理解为短小的,不复杂的,容易看得清的变化; 2.三回合以内----这是对上一层"简单的"进一步的量化,这也是许多棋刊关于注释的约定成俗的通行做法,如过去的<棋海新友>就是这样要求的;我这里只是重申一下; 3.有结论----这里指的有结论是指三个回合(或以内)着法后的局势已可明确地判定是胜是和,虽然尚有棋着可走,但已无实际意义,对胜负无关紧要.除非一方走出很明显的"大漏勺";这里的关键是要看三回合以后的后续着法还有没有实际意义. 二.关于"带诱着的劣变" 这里可分为二种情形:一是双方正确应对结论为和的变例,其中有"带诱着的劣变"必须注明.因为结论为和的变例是正变,只不过该变例不是最重要的最复杂的主变而屈居为变例,如正变中的"带诱着的劣变"可以省略的话,等于是说:只要主变不要变例注解.这样就显得要求太简单,无法显示丰富多变的精彩性来. 二是结论为一方胜的变例,其中有"带诱着的劣变"是否必须注明,可以再讨论.从胜方的角度讲,不上当即已知对方的这一着是诱着,不用再加以注明,从这个立场出发,没有注明不应扣分. "诱着"一般带有欺骗性,比较容易使人上当,注明这个劣变,能更加显示棋局的精彩性,从这个角度讲,注明的应适当给予鼓励, 如二个注解,一个注明了"带诱着的劣变",一个没注明,没注明的可以不扣分,注明的应适当奖励, 换句话说,等于给没注明的扣了分. 至于"诱着中的诱着"一般不作要求,因为彼劣此也劣,无穷尽也. 在结论为一方胜的注解中"带诱着的劣变"已经是彼劣此也劣"(因为正解是和局)的范围里了,所以这里要有更多的限定,即仅限于"带诱着的劣变",没有带诱着的劣变就不作要求了. 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1-20 19:15:44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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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3-1 20:35:00 | 只看该作者
小车马的疑问 有几点疑问 1. "简单的三回合以内即有结论的着法可以省略" 这个说法是否不太明确? 一是何为"简单"?是否三回合以内 都称为简单变化,如此仍会忽略少数精妙的变着. 二是"有结论"的界定."有结论"不是简单的将毙,大多数变 着往往取决于首着的取向,即变化的第一着一经确定即属于"有结论"的局面, 所以此处用词还应斟酌. 2. "带诱着的劣变" 评分应慎重.否则还是有"诱着的诱着"的怪圈.个人认为写进 "带诱着的劣变"属于额外劳动 可以不影响评审分数,但作为奖励,可在评分相等时予以优先. 3. 尽管华工使用国规棋例,但使用亚规的大有人在,为免混淆,应予明确说明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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