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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洲象棋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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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3-27 14:13:0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第一章 行 棋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三章 比赛组织 第四章 棋 例 第一章:行棋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第一节:棋盘和棋子 1 棋盘由九根直线和十根横线相交组成,直线通至横四五线处中断,形成之空间,称为"河界"。上下两方地盘称为红方及黑方,双方横一至三线和直四至六线处划以交叉线,称为"九宫"。棋子如图放在双方之交叉点上。 2 比赛用之标准棋盘形制应为每格均为正方形,每方格之长度阔度均应为3.5cm,而每只棋子之直径应为2.5cm至2.7cm。 3 书刊上图式用直式,红为下方,黑为上方。 4 赛场用的大棋盘是横式,红方在右,黑方在左,棋盘大小得配合场合,相应增大,大棋盘左右方留有适当空白地方,备悬褂双方队名及比比赛员姓名之长方形红黑色名牌,另备正方形书上"胜"字及"和"字方牌,若红胜红方盘地上褂上"胜"牌,黑方胜褂黑方,若和,则在河界上褂上"和"牌。 第二节:棋子走法 1 将(帅)活动范围只限在九宫之内,每著只准走一步,前进、後退、左右平行都可以。 2 士亦只限在九宫之内活动,只准走一步并须沿斜线斜行。 3 象(相)只限在己方地盘活动,每一著斜行两步。惟若斜行中有别的棋子时,(俗谓"塞象眼")则不能越过。 4 车可以直走或横走,不限步数。 5 马每一著走一直(或一横)一斜,如果在一直(或一横)的地方有别的棋子时(俗称绊马脚),则不能走过。 6 炮之走法与车同,惟在吃对方棋子时,其所行直线(或横线)当中,须有另一只棋子(俗称炮架)。 7 兵(卒)每著只限行一步,未过河界时,只能直行,过河界後,横直行均可,但不能後退。 8 走一著棋时,如己方棋子可以走到之地方有对方棋子在,可以把对方之棋子吃掉,若该位置已有己方之棋子时,则不能吃去或占据。 9 将与帅在同一条直线上不准直接相对,即中间必须有另一棋子隔开。 10 一方之棋子要在下一著把对方之将(帅)吃掉,称为"将军"或"照着",被"将军"之一方,必须应付,叫做"应将"。 一方之棋子进行"将军",称为"叫将",将(帅)被叫将军,必须 (A)走避,若对方以炮"叫将",而作炮架的是已方之棋子,则可走开该子。或 (B)吃掉叫将之棋子,或 (C)以其他棋子拦截。 第三节:对局规定 1 对局开始,由红方先走,以後双方轮流各走一著。一局制,可用猜先之方法决定谁执红子先行。两局及多局,先用抽签方法方法决定第一局谁执红子先行,以後每一局换先,交替地互红黑子(俗称分先)。 在循环赛中,每轮每局根据编号由编定之秩序表确定谁执红子。 在积分循环制之比赛中,每轮均重新编排,第一轮可拈筹规定,由1对2,3对4.....依次编排,均由单号先走,第二轮赛,尽可能让上一轮执红子者,在此轮执黑子。 2 摸子走子: A 触摸己方之棋子,必须走该子。其著法如果是受棋规则禁止者(如露帅不能走而另走他著者)方可改走他子(此种情况应被判作技术犯规)。 B 触摸对方之棋子,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,只有自己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对方时,方可另行走子。(此种情况亦属技术犯规)。 C 先摸己方棋子,後又摸对方棋子,则 1 前者必须吃掉後者; 2 如前者无法吃掉後者,亦必须走动前者; 3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动,则必须用另外之棋子去吃後者; 4 若任何另外之棋子均无法吃後者时,才可以另走他子。(此种情况亦属技术犯规) D 先摸对方棋子,后又摸已方棋子,处理顺序如下: 1 後者必须吃掉前者; 2 若後者无法吃掉前者,则必须用其他子吃掉前者。 3 若无任何一子可吃前者,则必须走动后者。 4 後者根本无法走动时,方可改走别子,(此种情况亦属技术犯规) E 同时摸双方的棋子,处理顺序同(D)。 F 棋证可随时摆正棋盘上的棋子,若比赛员要自行摆正时,必须先向棋证或对方声明。 3 落子无悔: 一著棋走了之後,不得再予更改。棋子已经到达棋盘上另一位置,虽未离手,亦不得改换至其他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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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3-3-27 14:13:00 | 只看该作者
第二章:比赛通则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第一节:比赛的性质和办法 1. 对弈方式,分为单人及双人赛。 2. 比赛性质分个人赛及团体赛。 3. 名称有友谊赛、选拔赛、邀请赛,全国(或全区)个人赛及团体赛,国际赛等。 4. 比赛办法分淘汰制,大循环制,分组循环制,积分循环制等。 第二节:对局时间 1. 时间总计制: 采用计时钟,两局赛每局限用六十分钟,一局赛每局限用九十分钟;限定时间用完,不论两局赛或一局赛,如属赛员自行录,则每十五分钟必须走满十步棋(否则作负),如毋须赛员自行记录,则每十分钟必须走满十步棋(否则作负),剩馀时间不予累积,但可自由运用所行著数,不在限著之内。在限十五分钟(或十分钟)走满十著时,攻方长将有一点重覆便作重覆论,吃子算有效步,攻方动一子重覆“将军”算有效步三著,攻方两子或以上重覆“将军”算有效步六著。长捉与长将算步方法一样。 2. 时间分计制: 若用停表或手表计时,每方每著棋用时限两分钟,惟每方每局得享用延长时间三十分钟,並得一次或分次使用。 3A. 采用时间总计制,先下子然後按钟,如有遗漏,裁判员或棋证得予提醒,赛员本人必须留意时间运用问题,就算棋证不予提醒,後果仍由赛员自负。开赛时间已届,一方或双方迟到,棋钟由裁判员照予开动,作为已进行取用时间论。若达三十分钟,仍未到场,该场作弃权论。 3B. 棋钟开动后,比赛员如有问题提出,均须使用己方时间(如对方技术犯规例外),不得将棋钟按停,比赛员如有要事离开棋抬或棋证在解释问题使,如被认为需要,可按停棋钟。 4A. 每场比赛必须当场结束,如到完场时间仍未结束即封棋,并由该局先行的一方封棋。(即走暗著) 4B. “揭封”继续比赛时,如发现“封棋方”在封棋时所记下著法有误,而又解释不通,即应判负。但如果“非封棋方”已经自动弃权,则“封棋方”不论著法是否有误,均可作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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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3-3-27 14:14:00 | 只看该作者
第三章:比赛组织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竞赛规程 主办当局应在比赛前制订竞赛规程并予以公布,规程通常包括:举办单位,棋赛名称,宗旨,参加资格,报名办法(报名时间及地点,报名保证金),比赛地点、日期及时间,棋赛制度(项目及内容),对局时间,成绩计算,棋例、奖励办法等。 2.组织委员会 主办当局应设立组织委员会负责筹备及领导比赛之进行,制定规程及办理整个过程中不属於裁判员职责的事项。 3.裁判委员会 3A. 组织委员会应视棋赛规模委任一名裁判长,一名或多名副裁判长及若干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委员会负责棋赛进行,裁判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判决。 3B. 裁判长应负责领导全体裁判人员进行工作,召集有关会议,研究和分配工作,并视需要向组织委员会请示和报告。 3C. 裁判长之职责为: C1 在赛会期间,裁判长是组织委员会的代表,全面推进比赛过程。 C2 分配所有裁判员於赛场,负责各组赛事。 C3 负责规程之施行及解释,根据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产生的问题,并可决定在规程中未详尽或未有明文规定之细节问题,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修订规程建议。 C4 在进行过程中,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时,裁判长有权宣布暂停及安排恢复进行之时间及地点。 C5 负责解决异议之问题,并得视需要召集领队会议听取意见解决问题。 C6 裁判员不称职或严重错误,裁判长得停止其职务并换人。 C7 维护纪律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,有权取消一名棋员或一队的比资格。 C8 负责收集得分记录,并将结果制成表栏公布。 C9 按照规程制度决定奖罚。 C10 赛会闭幕时,宣布比赛结果。 4. 副裁判长之职责为: 协助裁判长工作,并在其不在场时,代行其职权。 5. 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委员会得需要除委任裁判员外,并委任若干棋证、记录员、唱棋员、褂棋员、计时员协助工作。 6.竞赛规程若有未尽善之处,组织委员会得临时增册,并於公布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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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3-3-27 14:14:00 | 只看该作者
第四章:棋例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第一节:术语解释 中国象棋常用术语,各具有特定涵义,兹简释如下: 照着: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将帅者谓之“照着”,又称“照将”或“将军”。(惯例走照着时告知对方) 杀着: 凡走子企图於下一着听将或连续叫将,令对方无法解救者, 谓之“杀着”。 捉着: 凡走子攻击对方将帅以外之任何一子,企图於下一着吃去之者, 谓之“捉着”。 兑着: 凡走子可互换吃去者,谓之“兑着”。 拦着: 凡走子拦阻对方子力之左右进退移动者,谓之“拦着”。 献着: 凡走子送吃者, 谓之“献着”。 闲着: 凡走子不属於照,杀, 捉, 兑, 拦, 献者, 谓之“闲着”。 长照: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, 演成归原状态者, 谓之“长照” 此项诠释适用於“长拦”“长兑”及“长献”。 长杀: 凡连走杀着者, 谓之“长杀”。 长捉: 凡甲方连走捉着,而乙方被捉之子, 每着均走逃避着法, 或以他子每着直接 消解之, 而甲方仍每着捉之者,谓之“长捉”。 解杀: 凡走子直接化解对方之杀着者,谓之“解杀”。 此项诠释适用於“解照”与“避捉”。 反照: 凡走子化解己方被照,同时又还照对方者, 谓之“反照”。 此项诠释适用於“反杀反捉”, “解杀反捉”, “解照反照”。 有根: 凡被捉子如有另子保护,可以反吃者, 谓之“有根”否则谓之“无根”。 真根: 凡有根子之“根”(即保护子) 于该子被对方吃去时, 确可反吃敌子者, 谓之“真根”。 假根: 凡有根子之“根”於该子披吃去时, 不能移动反吃敌子者, 谓之“假根” 一照一杀: 凡走照着後续走杀着者,谓之“一照一杀”。 此项诠释适用於“一照一捉”, “一照一闲”, “一杀一捉”, “一杀一闲”, “数照一杀”, “数照一闲”。 二照一还照: 一方步步叫将, 另一方在解照同时, 两步中有一步是还照, 谓之“二照一还照”。 二捉一还捉: 一方步步捉子, 而另一方在解捉之时, 两步中有一步是还捉者, 谓之“二捉一还捉”。 二捉二还捉: 一方连续两步循环捉子,另一方亦在解捉同时, 两步连 续捉子, 谓之“二捉二 还捉”。 第二节:棋例之判决 引用棋例用以判决胜、负、和之四大原则: 1. 双方均无触犯禁例而又互不变着者, 可判作和。 2. 双方均同时触犯同一禁例者, 可判作和。 3. 一方长照, 一方长捉, 则长照者必须变着, 不变作负。 4. 一方犯例而另一方不犯例时, 应由犯例方变着, 不变作负。 第三节:棋例总纲 1.无论任何情况, 长照作负。 2.长杀, 一照一杀, 一照一捉, 一照一停, 一照一要抽吃, 一捉一要抽吃, 双方不变, 均作和局。 3.一子长捉一子作负 (但可长捉未渡河兵卒); 两子或多子长捉一子亦作负 (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将帅者例外) 。 4.一子分捉两子或多子作和, 两子分别捉两子或多子亦作和局。 5.二捉一还捉, 二捉者(指捉同一子) 等於长捉, 必须变着, 否则作负。 6.长捉真根子作和, 长捉假子作负。但马或炮如长捉有根车亦作负。 7.长捉同类子作和, 但该子如受牵制不能离线时, 则仍作为长捉论, 不变作负; 活马长捉蹩脚马, 仍作为长捉, 必须变着。 8.捉二而其中一着兼兑者仍作长捉, 长捉兼长兑者, 亦作长捉论。 9.将帅或兵卒长捉均作和; 其联合一车或一马或一炮长捉一子亦作和局。 10.长拦、长献、长兑、长要抽吃均作和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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